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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通过微信借款没写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法院这样判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百色凌云县的李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5000元借给前同事,对方逾期不还,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近日,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李女士和黄女士原是同事,黄女士住凌云县。去年5月11日,黄女士以信用卡过期周转为由,向李女士借款5000元,承诺次日偿还。李女士同意后,通过微信向黄女士转账5000元,对方没写借条。然而,黄女士逾期未还款。

▲李女士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作为借款。微信截图

去年10月,李女士将黄女士起诉至凌云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本金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女士向李女士借款5000元,虽未出具借条,但李女士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实双方有借贷合意,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黄女士作为借款人,在使用借款后,应按期足额偿还。近日,法院判决黄女士应偿还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广西善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丹萍分析称,民间借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469条规定,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此案中,聊天记录证实了民间借贷存在的事实,属于书面订立借据形式。日常生活中,亲友、同事间通过微信产生借贷关系日渐普遍,在转账时要做好款项用途备注,产生借贷的微信、QQ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应当留存原始载体,若无原始载体或聊天记录印证借贷存在的事实,很可能无法认定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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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海波 戴昕明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