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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求职信息有瑕疵算不算欺诈?法院:不属于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劳动者求职信息有瑕疵算不算欺诈?公司和员工劳动关系是否因此无效?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2021年8月,南宁市某教育咨询公司招聘美术主管,要求本科学历及相关的美术教育经历。张某到该公司应聘,自称有本科学历,从事美术教育多年。同年8月底,张某入职该公司,但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2年4月,张某离职后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由公司支付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48万余元。该公司不服,将张某诉至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该公司认为,张某在入职时仅为高中学历,以往大多从事行政相关工作,与她应聘时自称的学历和工作经历不符。在张某未能提供相应的学历等情况下,公司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公司不该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张某按照某教育咨询公司安排的课程及教学时间进行授课,并接受该公司的考勤登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某称在求职时她已经告知公司其真实学历是函授本科学历尚未毕业,且提交了案外人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张某具有相应的美术教育工作经历,不足以认定她的行为构成欺诈。

由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未签劳动合同,遂判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给张某两倍工资差额2.48万余元。该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杨波 陈诗圆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