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几年前,因急需资金周转,玉林的周女士向冯先生借款,写下一张10万元的借条。之后,周女士称已还款,但冯先生不认可,并持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借条显示,周女士向冯先生借款10万元整,借款期限从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借款利息为20%等。此外,周女士还手持其身份证原件及借条原件给冯先生拍照留存。冯先生则通过其妻子银行账户转账9.65万元至周女士的银行账户;至于剩下3500元,冯先生称以现金方式借出。
周女士表示,已陆续向冯先生还清借款,但双方一直对还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有争议,所以借条也一直在对方手上。2023年11月,冯先生持借条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女士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周女士因个人原因,错过了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交答辩状的机会。同年12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她应偿还冯先生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周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以冯先生隐瞒她已偿还全部款项的事实、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为由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已偿还全部款项的相关证据。
二审中,冯先生辩称, 他只认可周女士本人转账,其他转款均不认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3年8月25日,周女士分别通过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及亲友的支付宝账户陆续还款给冯先生。另外,根据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1月,周女士问冯先生要银行卡号,冯先生回复提供其妻子的工商银行卡号,随后周女士将5万元转到该银行账户,并截图给冯先生查收,对方未提出异议。综上,周女士共还款10.8万元给冯先生。
法院认为,冯先生通过其妻子银行账户转账9.65万元至周女士银行账户,冯先生提出其通过现金支付3500元给对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借款本金应为9.65万元。而借条上约定利率为20%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核算,截至2023年8月25日,周女士已还清冯先生本金和利息。
法院认为,周女士的上诉理由成立,因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有误,予以纠正。近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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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钟亮 肖海燕 丁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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