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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管理办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阅读数:2928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
考试、竞赛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教育厅于日前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图源网络。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符合登记机关管理规定。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培训活动正常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且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根据《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

《办法》还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年检年报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年检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来源丨南宁新闻网

值班编辑丨莫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