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南宁上林县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发出从业禁止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据悉,这还是广西首例。
2016年1月5日,上林县经营者李某和李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李某、李某某两人仍非法从事快餐店经营管理工作。
获得这一线索后,上林县检察院迅速启动公益诉讼诉前审查程序。经调查核实后,3月15日,上林县检察院就该案向相关部门发出如下检察建议:依法对上林县某快餐店经营管理者李某和李某某及时采取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以及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措施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
据检察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就此,检察官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以 上法律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诚信守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切勿利欲熏心,留下不良犯罪记录,否则将遭受法律对其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严格限制。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卢荻 通讯员 覃俍颖 文/图
编辑丨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