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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某公司股东质疑公司经营想查账,却遭公司刁难!法院上门强制执行

阅读数:2949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在经营中,该公示的要公示,该公开的应公开。

南宁某公司股东黄某,对公司经营有疑问,想查账,却遭公司刁难。黄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配合。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求,3月18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该案强制执行,黄某终于如愿查账。

▲法官上门强制执行给股东看账簿,右一为股东黄某,左一为该公司监事钟某。

想查账未如愿 股东起诉公司

当日上午8时30分,法援执行人员和黄某一行来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的南宁某公司。该公司小会议室的桌子上,摆了两排账册,有些账册已经发霉。为期10天的查账正式开始了。

为了查账,与公司“撕破脸”,究竟是为啥?黄某说,就是为了知情权。黄某所在的公司是一家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某厂。该厂成立于1993年6月,主要经营工艺美术品、印章雕刻、招牌制作等。2005年改制后,黄某成为该公司一名小股东。

黄某说,改制后,公司生产基本停滞,主要收入是房屋租赁、场地出租,但各类费用支出巨大,他每年的分红只有两三百元。每年公司财务年度收支状况公布非常笼统,甚至不清不楚,他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疑问,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2017年6月5日,黄某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收到申请后,要求黄某先在《查阅承诺书》上签字后才可査阅,并承诺“绝不擅自泄露、扩散查账内容”等。黄某拒绝签字,并于2017年9月将公司起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行使知情权。

法院二审判决 股东有权查账

对此,某公司坚持认为黄某查账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公司每年召开股东大会,黄某都列席,财务报告他也看过。公司方认为黄某想查账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法院认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无前置条件限制。该公司章程并未约定股东查阅公司资料的前提是必须在《查阅承诺书》上签字,某公司拒绝的理由不成立。

黄某说,他想“了解公司资产及实际经营状况,更好地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这是他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

2017年底,法院一审判决,南宁某公司提供自2005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等,供黄某査阅,查阅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南宁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依法强制执行 维护股东权益

二审判决生效后,南宁某公司依然不肯给黄某查账。今年1月,黄某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院查,还是到该公司查?双方再起争执。黄某要求请会计等专业人士帮查账,而某公司认为,黄某只能自己查阅。最终,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法院裁定,黄某可以请专业人士陪同,一起到某公司查账。

当日,黄某请来了两名会计帮查账。黄某要求南宁某公司提供12年的账目及会议决议等,但某公司监事钟某表示,材料不一定齐全,毕竟时间太久了。为此,双方又起争执。最终,执行法官出面调停,查账正式开始。

江南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谭倩漪负责当日的执行。谭倩漪表示,目前有些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后,在生产经营中未能做到尊重股东的知情权。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在经营中,该公示的要公示,该公开的应公开。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斯

编辑|何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