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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上班晕倒后死亡,被认定不算工伤!家属起诉人社局一审胜诉

阅读数:387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劳动者应学习相关知识,合法合规地收集好相关材料,以免影响工伤认定。

南宁某公司员工上班时晕倒,送医院抢救11小时,家属办理出院后半小时该员工死亡。申请工伤时,没有被认定。为此,逝者家属状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人民政府,3月12日,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南宁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看似明确的条款,为何双方闹得对簿公堂?

▲法院的判决书(部分)

事件

“上班晕倒后死亡”不被认定为工伤

卢女士是南宁某公司包装车间的工人。2018年3月14日,她到公司上班,19时10分左右,被同事发现晕倒在车间的卫生间里,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两个多小时后,她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

次日2时48分,卢女士心脏出现室颤,医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措施使之恢复自主心跳,但仍无自主呼吸。4时16分,卢女士又被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医院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表示抢救生存率低。家属表示理解,经家属集体商议后,要求终止治疗并出院。

2018年3月15日6时左右,家属为卢女士办理了出院手续。据称,出院半小时后,卢女士就在回家的路上死亡了。当天,卢女士的遗体被火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为此,卢女士所在的公司为她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但是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卢女士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于是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家属不服,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宁市人民政府维持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家属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

不予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卢女士的家属表示,卢女士在医院期间病情危重被下达《病危通知书》,家属仍然要求继续抢救治疗。之后,医生再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告知继续抢救生存概率低。他们是在“回天无力,极其无奈”的情况下,申请办理出院手续的。卢女士在最后一次抢救后,已经实际处于“脑死亡”状态,继续治疗已是无用之举。这些情况,符合“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南宁市人社局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必须是一直处于抢救状态。家属在给卢女士办出院手续时,医生医嘱是“建议继续住院治疗”。在此情况下,家属仍要求终止治疗并出院,使卢女士脱离抢救状态。

其次,“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出现了心脏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的死亡情形。卢女士出院时,并没有达到这一条件所述状态。医院的材料中也没有“脑死亡”的相关诊断。

此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卢女士这种情况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这表明在工伤认定行政领域,死亡时间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为准。卢女士的工伤申请,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

基于以上几点,南宁市人社局认为,他们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

法院

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卢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医生多次查房、抢救以及出入院记录及疾病证明,都显示卢女士在院抢救期间无自主呼吸,依靠呼吸机辅助呼吸,且瞳孔已散大固定,病情危重,抢救生存概率低。经多次抢救,卢女士并没有转危为安的迹象,病情持续恶化。家属考虑到本地风俗,结合医生对患者病情的分析解释,决定放弃治疗。

南宁市人社局主张卢女士是家属未遵照医嘱放弃抢救后死亡,不构成工伤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南宁市政府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维持了南宁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为此,法院2019年3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南宁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撤销南宁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限令南宁市人社局对卢女士的死亡是否为工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月18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卢女士家属的委托代理人处解到,家属暂未接到南宁市人社局是否上诉的消息。

争议

“放弃抢救”后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在规定抢救时间内,“放弃抢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有观点认为,在实际生活中,出于人伦道德,极少会出现家属故意放弃治疗的情形。况且,部分农村地区确有存在亲人死在家中才可安息的风俗。为此,在职工抢救生还希望渺茫时,放弃治疗应得到理解。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生命权的积极价值具备优先性。在宪法确定的的价值秩序中,相较于其他法益(尤其是财产性的利益),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明显较高的位阶。生命不应被轻易放弃,因为这会导致“合理放弃”的滥用,产生不良后果。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金来、蒋桥生在公开撰文探讨该问题时表示,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范围内,《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48小时”的限制性规定。他们认为,如果在“48小时”之内经过医院抢救,并诊断确定突发疾病的职工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选择“安乐死”或放弃抢救死亡的,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应认定。“是否有继续存活的可能”,应以医院的诊断证明为准。该原则也适用于不愿放弃抢救的情况。

虽然卢女士家属在此案一审中胜出,但从此案中也应看到,有关部门认定工伤时有规定程序、规定条件、规定材料。劳动者应学习相关知识,合法合规地收集好相关材料,以免影响工伤认定。

【新闻延伸】

我国实践中以“心肺死亡”为认可标准

在诉讼中,卢女士家属提到卢女士病情危重,经多次抢救仍未好转,出现“脑死亡”状态。据此,他们认为“脑死亡”的卢女士已属死亡,应认定为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南宁市人社局则认为,“心肺死亡”才算死亡。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对于怎样才算“死亡”,在医学界、法律界等领域也有比较多的讨论。目前,医学界有不少观点认为用“脑死亡”来判定死亡更精准,因为“脑死亡”(主要是脑干)一旦死亡就无法恢复,而心脏仍可在呼吸机的帮助下继续跳动一段时间。2009年,原卫生部制定了《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修订稿)》,指出“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其诊断流程要求严格,对做出诊断的医务人员也有很高的要求。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陈静瑜,再次提出了加快“脑死亡”立法的建议。他认为,现在医学上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十分明确。“脑死亡”的病人大脑已经无法复苏,继续抢救会加重病人家属负担,也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查阅资料,并向法院、法医界人士了解到,对于个体的死亡,最终判定都以医院的死亡证明为准。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量国家在实践上仍主要沿用传统的“心肺死亡”办法,“脑死亡”未在法律上获得认可为死亡的标准。有观点认为,认定“脑死亡”所需条件高,一旦出现误判,或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将带来严重不良后果。也有可能使得医务人员不尽最大可能积极抢救,与救死扶伤的宗旨相左。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值班编辑|欧阳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