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一男子持铁锤打砸北海市长青公园烈士雕像。经持续侦查,7月15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
据介绍,北海长青公园烈士纪念碑是为了纪念自鸦片战争以来的革命烈士而修建,是当地市民缅怀英雄先烈的重要场所,也是北海市地标性建筑之一。6月28日,长青公园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公园内的烈士雕像出现一定程度破损。
“刚开始,我们还以为是长时间风吹日晒,导致雕像表面自然脱落。”上述工作人员称,后经进一步检查,发现雕像疑似被人为破坏,他随即报警。
北海市公安局公园路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长青公园烈士雕像的右腿部分,确实有多处被钝器损坏的痕迹,雕像油漆脱落、凹陷。
民警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并对周边市民进行走访,很快锁定男子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由于王某居无定所,常常四处游荡,民警兵分两路,一路继续加强巡查,一路在王某经常出入的场所蹲守。
7月15日上午,民警在北海市海南路某小区内将王某抓获,当场在他的摩托车车斗内找到一把作案用的铁锤。
记者了解到,王某为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人,32岁。谈及作案动机,王某的供述让人哭笑不得。他称,因近期丢掉了工作,又与家里发生矛盾,长期闷闷不乐。“感觉自己得不到关怀。”王某交代说,为发泄心中不满,6月28日晚,他携带铁锤借着酒劲到长青公园对烈士雕像进行打砸。
目前,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并实施《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和保护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第十六条规定: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丨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