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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阅读数:3999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6种情形可优先购买限价房

9月25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住建局)获悉,目前,南宁市住建局组织修订的《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及相关单位可于9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箱(1835237974@qq.com)反馈意见。

那么,《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为何要修改?又有哪些亮点?就本次调整的一些变化,南宁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作了详细解答。


修订初衷:让法规跟上当前新形势

2013年9月,南宁市印发了《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如今7年过去了,南宁市在此期间,曾推出龙凤首缘等价格低于市场的限价房项目,帮助一些买不起房又不属于廉租房保障范围的“夹心层”市民实现了安家愿望。

记者从南宁市住建局了解到,目前,南宁市暂时没有限价房项目在售,但相关负责人称,根据相关法规,优化服务改革、清理证明事项的要求,旧的法规已不能满足当下的形势。同时,因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责任单位也发生了改变,也存在对《办法》进行修改的必要。

变化1

优先买限价房增加4种情形

与旧的《办法》相比,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哪些地方呢?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分析。

修改了第二十三条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情形,由原来的两种(申请人之一属于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残联认定材料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有优先购买资格的)增加为6种。增加的情形包括: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的;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不得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情况也增加了一项: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变化2

对交易过程的表述更具体

为使文字表述更准确清晰,对普通限价商品房屋产权不动产权登记与交易也进行了修改。修改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后,方可办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或其他住房的房屋登记手续。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一)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所有权转移的;(二)因继承、法院判决或裁定等非购买方式(不含赠与)取得它处住房的;(三)购房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提前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