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法》
谢女士:我1976年参加工作,已经有 30多年的工龄了。去年8月,我所在的单位忽然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叫我去失业保险所报到。我不服气,申请了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是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事后,我拿着生效的裁决书去找单位,但相关领导一个推一个,既不给我安排工作,也不发工资,也不为我续交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办?
解答:依据法律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无法上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用人单位拒绝为谢女士安排工作,谢女士可以就工资及养老保险等问题重新申请仲裁,若单位仍不支付,谢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谢女士也可以以被迫辞职的方式,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玉先生:我的摩托车丢了,小偷后来被抓了,但是警方查实车子已经被卖,这个人也被判了刑。我想问一下,怎样才能追回自己的损失?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114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即公安机关在结案后,应该将车辆退回给原车主。
如果无法查实车辆,或车辆已经损毁等,王先生可以要求小偷赔偿,或者直接与购车人协商索要车辆。一般情况下,购车人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明知赃车而购买,与小偷间的买卖是无效行为,应该将车辆返还给原车主。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王先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张先生:结婚前,我和妻子在南宁买了一套房子,当时,首付7万元是妻子出的, 房产证上写的是妻子的名字。但是后来装修时,我花了5万元,然后现在按揭都是我来付的。我想问一下,我可不可以要求加名字上去,如何操作?
解答:可以以增加共有权人的方式将自己的名字加上去。双方持产权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到南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需缴纳房产登记费、印花税费和工本费等其他房产局收取的相关费用,此种登记所要费用不多。
罗女士:丈夫要买房的时候,我以自己的名义向娘家借了些钱。当时也写了借条,但上面只写了我的名字。我怕丈夫以后赖账,说他根本不知道这笔钱,我该怎么办才能避免纠纷呢?
解答:罗女士向娘家人借钱,是用于购买房屋,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另一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夫妻双方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一方欠债,而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因此,就罗女士的情况来看,她以自己的名义向娘家人借款不符合两个排除情形,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为避免纠纷,罗女士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借款,即由罗女士夫妻二人签订一个协议,确认借款用于购房的事实;也可以由二人向出借人出具新的借条,替换罗女士一人书写的借条。(本期读者问法由朱华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