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记者 孙小娟
《以案说法》
冯先生高高兴兴地买了一辆新车,不料销售公司在安装倒车雷达时出现失误,要更换后保险杠重新安装。为保证质量,冯先生表示车子要拿去广东厂家更换。但销售公司却认为,他们自己就能换,没必要费那么大功夫。双方各不相让,争到了法庭上。
操作失误 新车要换保险杠
2006年10月6日,冯先生向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当时,销售人员向他推荐安装价值万余元的汽车精品系列配件。第二天,冯先生预付5000元钱,订购了17项精品配件,其中包括倒车雷达、角位保护胶条、地毯等。
两天后,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冯先生称,他们在后保险杠安装倒车雷达时,由于安装位置偏高,导致本应安装在倒车雷达上方的角位保护胶条无法再安装。销售公司提出要为他更换后保险杠,重新安装倒车雷达。
新车一天都没开过,现在就要更换保险杠,这让冯先生难以接受。在他看来,新车维修后势必会贬值,况且有安装倒车雷达失误“前车之鉴”,该公司是否有条件和资质更换保险杠,在他心里也打了个问号。于是,冯先生提出送车到广东厂家更换保险杠,由销售公司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但遭到了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冯先生只好先将车开走。
诉诸法庭 车主要求去厂家维修
事后经工商部门协调,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同年12月18日,双方曾达成一份协议:销售公司向冯先生退还倒车雷达款,并补偿2000元。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协议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2007年6月,冯先生一纸诉状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除了要求到广州的生产厂家更换保险杠外,他还提出了总额为3.7万余元的赔偿款,其中包括违约损失9000元、更换保险杠期间他的交通和差旅费6000余元;此外,由于一直未看到17项精品的保质和保修卡,他认为其中有诈,要求双倍赔偿2万余元。
销售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他们是生产厂家授权的4S经销店,提供专业汽车销售、维修等服务,完全有能力为冯先生更换后保险杠,冯先生要求把汽车送到广州维修是无理要求。冯先生订了17项精品,有16项已安装使用,双方有纠纷的只是“角位保护胶条”一项,而且他们一直都愿意与冯先生和解。
一审判决 4S店可以更换保险杠
今年初,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销售公司为冯先生的车更换后保险杠(含重新安装倒车雷达),并支付冯先生替代交通工具费600元,驳回冯先生的其他请求。
法院认为,销售公司出售的装饰精品有安装的附随义务,应该准确安装,及时完好地交付货物。本案中,销售公司没有准确安装倒车雷达,已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重新安装倒车雷达需要更换保险杠,但安装保险杠并非是必须到生产厂家才能完成的技术劳动,本案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包括“整车维修”,他们完全可以为冯先生的车更换后保险杠。冯先生要求去广州更换,增加了双方的经济成本,不利于公平和谐地解决纠纷,不予支持。
对于冯先生提出的违约损失和17项精品的双倍赔偿款,由于没有相关证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车主质疑 经营范围是否等于有能力和资质?
判决有了结果,可冯先生心中的疑问却没有消除。
冯先生说,据他了解,按行业规定,汽车的安装和维修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技术人员也要有资格证才能上岗。在他看来,在操作条件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能力上,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显然是无法相比的,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包括“整车维修”,并不代表工作人员就有相应的资质。而他一再要求经销商提供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都没有得到满足,这让他没有办法放心。
带着质疑,冯先生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二审法庭上,双方就“经营范围”与“资质”的问题进行了争论。销售公司一方坚持说,他们的经营范围是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的,这说明他们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
目前本案二审尚未有最终结果。
律师看法 经营范围和资质有区别
针对冯先生所遭遇的问题,律师周海船分析认为,本案中的汽车销售公司违反附随合同义务,没有准确安装倒车雷达,属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周海船说,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范围与经营资质是有区别的。
经营范围是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即业务内容,该内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经营资质是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对从事相应的服务、经营种类的法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许可,由不同单位、部门和行业协会等颁发或授予。
本案中,4S店只具有整车维修的资格,但不具有整车装配和生产的资格。显然,整车维修单位和整车生产单位的设备、技术条件均有差异,二者装配的汽车零配件的紧密度、误差参数、啮合性能上都有一定的差异,从而致使汽车及相应零部件的使用寿命、功能均受到影响。冯先生的原装汽车因4S店的附带服务而导致汽车的零部件重新安装,应该可以要求回生产厂家安装,或者在4S店安装并由该店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具体数额可由法院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