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王克础 通讯员侯粟宇 孙晓梅)6月26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南宁中院将贺建军、张福友两名毒犯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现年44岁的贺建军,绰号“老三”,是南宁市人。1996年5月13日,他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5年3月17日因病保外就医。
毒犯张福友是云南省禄丰县人,今年41岁。1992年5月20日,他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8月20日减刑后刑满释放。
2007年1月至3月间,贺建军和张福友经多次商议后,决定由贺建军负责出资购买和贩卖毒品,张福友负责联系购买毒品。当年3月7日和12日,贺建军3次向张福友汇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用于购买毒品。
2007年3月15日,张福友携带10.5万元到云南省瑞丽市向杨兴文(在逃)购买毒品。3月21日中午,杨兴文在云南省大理市客运站将毒品交给张福友,张福友随后携带毒品与女友从大理市乘车到达昆明市,并通知了贺建军。贺建军即从南宁市驾车到达昆明市接应张福友。3月24日晚上8时30分许,当贺建军、张福友开车返回南宁时,被公安人员在南宁市坛洛高速公路收费站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604.3克。
法院认为,贺建军、张福友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贺建军提议贩毒,并出资购买、运输毒品,张福友联系并出面购买毒品,两人均系主犯。而且,贺、张两人均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均系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遂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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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杨 作者:
王克础 通讯员侯粟宇 孙晓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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