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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一男子扛硬币还款被罚5万:硬币该不该被拒收?法院最新回应来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因对法院判决心存不满,北海一男子扛着4麻袋硬币去清偿执行款,结果又被法院罚款5万元。(此前报道)连日来,由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作出的一纸处罚决定书引发各界关注。众多网友在点赞法院的同时,也掀起了一场硬币还款该不该被拒收,法院处罚依据何在的大讨论。1月6日,该院有关负责人围绕诸多疑问接受了记者采访。

▲叶某清偿执行款的四袋硬币。

起因:

男子消极执行被罚5万

2020年12月29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出现了让人大跌眼镜的一幕:一名被执行人扛着四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该院安检室,称要清偿执行款。

经了解,事情缘于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案件中的朱某为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员工,他于2018年11月20日起进入该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7月15日,朱某在该公司工作时遭遇事故致手部受伤,治愈后继续在公司工作至11月25日。同年12月1日,公司突然发短信告知朱某,以“年龄问题”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来,朱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确认了该公司与朱某的劳动关系,并裁决该公司支付朱某工资差额及2018年入职到2019年11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328.5元。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0年6月,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北海某汽车服务公司与朱某自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应向朱某支付2019年10月工资差额700元;同时应向朱某支付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640元。

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2020年12月2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试图用硬币清偿执行款时,被海城区法院法警拦下。

据法院工作人员回忆,去年12月28日,依据申请人朱某提供的线索,海城区法院找到并依法扣押了被执行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对此心存不满。在扣押现场,叶某扬言称要将钱兑成硬币送到法院,让申请人数钱数到手抽筋。

▲法院扣押的车辆。

海城区法院认为,叶某的做法属于消极对抗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执行工作,决定对上述北海某汽车服务公司罚款5万元。

▲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热议:

硬币还款被拒收是否合法?

一纸罚款5万的处罚决定书迅速引爆社交网络。众多网友通过社交平台为法院工作点赞,称此举“大快人心”、“法院干的漂亮!”

但同一时间,也有不少网友提出了疑问。有网友表示,“被执行人虽有故意的成份,但硬币本来就是我国的法定流通货币,而且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能用硬币来清偿执行款。”

记者了解到,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广西诚上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剑就此事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确实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必须通过哪一种方式还款。对于以支付货币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不应就履行方式进行干预。通过硬币还款,也是被执行人选择履行方式的权利。如果仅仅以被执行人使用大量货币清偿债务就认定其妨碍司法执行工作,从而对被执行人罚款,处罚依据上有待商榷。

广西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女士同样支持了这一说法。不过她认为,被执行人在完全可以用更加便捷的方式执行的情况下,却故意通过硬币还款,给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带来不便,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工作,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回应

强制执行处罚有理有据

针对上述疑问,1月6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武清华给出的解释是,这笔钱不是法院拒收,而是申请人朱某拒收。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已经先行向被执行人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上面写明了法院“一案一账户”的银行账户,并要求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但叶某仍故意通过“给硬币”的方式,消极对抗执行工作。

据武清华介绍,去年12月29日,叶某是通过面包车将硬币送到法院,并让工人扛到安检室。在此之前,申请人朱某曾遭遇手部受伤,当天是他的妻子过来接收还款。这么重的硬币,申请人当场是无法处理或带走的。

现场,申请人和法官也要求叶某按照法律文书上写明的方式进行银行转账,但叶某当场拒绝。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拒收这些硬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案件已经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海城区法院另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这一阶段后,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该工作人员同时介绍,根据调查,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大宗生意,从事汽车服务行业,这些硬币来源与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并不存在正常关联。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通过纸币、银行转账、移动支付等其它方式来还款,但对方拒绝使用以上方法来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款第(五)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以认定,叶某的行为属于“其他方法”。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5条“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规定,法院遂决定对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进展

执行款已打入银行指定账户

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尚无法查明叶某这批硬币的来源,但参与此案的法警和法官助理都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见证,叶某曾当场告诉一名员工:“明天去兑成硬币,给他们送过去。”

“这是个涉民生案件,更多的是反映在案件处理期间法院和法官的温度。”在该工作人员看来,当事人拒收硬币,并不是否认硬币的流通属性,而是有特定的前提和背景。法院作出这一处罚,既是维护法律尊严,也是出于更合理保障申请人权益的考量。

一不愿具名的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强制执行期间,法院已明确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执行款,申请人是有权拒收这批硬币的。

据知情人介绍,被拒收硬币后,叶某跑了多家银行才将这批硬币存进去。一银行工作人员表示,“花了几个小时才将这些硬币清点完。”

1月6日下午,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辗转联系上叶某。叶某称,这批硬币一部分是他自己的,一部分是他找朋友凑的,“硬币的具体总额我自己也不清楚。”

“心里确实有气,但我不会故意去妨碍司法工作。”叶某说,由于业务需求,他所在的公司此前曾向银行兑换过一定数额的硬币,但并非针对清偿执行款一事。同时,叶某表示关于此案的具体细节,后续会通过社交平台作一份详细的说明。

记者从海城区法院了解到,6日下午,叶某已将上述执行款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不过,叶某对被罚款5万的决定不服,已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进行批评教育。

思考

专家建议限制一次性使用大量硬币行为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用大量硬币支付执行款的案例并不少见。类似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没有正当理由,用硬币支付也多是为增加执行难度,以此表达对判决和执行的不满。此举往往导致法院工作陷入被动。

有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要加强赔偿执行人,以及公司企业相关人员的道德教育。另一方面,更要堵住法律漏洞,完善赔偿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方式的法律条款。

比如,在个人赔偿中,如出现大量硬币,获得赔偿的人有权拒绝,或者可要求赔偿人自己去兑换。再比如在劳动法中,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企业支付工资的条款,规定工资不得故意以大量硬币支付。同时,对恶意用大量硬币零钱支付的企业,可限制其进行各类荣誉评比。

事实上,国务院于2011年修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曾提及,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专家建议,如今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纸币使用率已大大减少,硬币更是逐渐淡出公众视野,银行等相关部门也应与时俱进,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一次性使用大量硬币支付的行为进行限制,避免少数人钻法律空子,通过用大量硬币支付工资、执行款等方式妨碍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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