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深夜独自入住酒店,却在3个多小时后坠楼,直到清晨才被发现已死亡。事后,女子家属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121万元。1月22日,海沧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深夜入住酒店清晨被发现坠亡
我们一起先来捋一捋案件的时间线↓↓
2019年2月21日23时26分
江女士入住厦门一家酒店3309房间,因其未携带身份证,酒店未办理入住实名登记手续。
2019年2月22日2时许
江女士于酒店3号楼3楼的走廊晕倒。酒店保安、客房部主管先后赶到现场,摇动唤醒江女士。江女士醒后自行站立起来。随后,酒店工作人员搀扶江女士到房间休息。
2019年2月22日2时30分
酒店三名工作人员到酒店3309房间敲门,补录江女士身份信息。
2019年2月22日3时6分
江女士从酒店3309房间窗户坠落至酒店内部花圃边上。
2019年2月22日6时许
酒店其他住客发现江女士坠楼,随后告知酒店,酒店拨打120急救电话,医院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确认江女士已经死亡。
2019年2月22日7点24分
酒店报警。经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科及法医到场勘察,初步断定江女士为高空坠落而亡,未发现有可立为刑事案件的依据。
事后,江女士家属表示对其死因无异议,不申请对其尸体进行解剖,但家属认为酒店应该对江女士的死亡负责。
客人坠楼身亡,酒店要不要赔?
酒店客人江女士离奇死亡,酒店是否应对江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江女士的家属认为:酒店应该担责,因酒店存在诸多过错。
第一错
酒店并未要求江女士提供身份证等必要入住手续;
第二错
江女士入住酒店后,在酒店走廊活动身体不适晕倒在地,酒店发现后并未送医救治,或联系江女士家人,反而是将江女士送回酒店房间;
第三错
当日凌晨3时许,江女士从三楼客房窗户坠落,但酒店迟至凌晨6时许才发现,致使江女士救助不及时而死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江女士的家属认为酒店应对江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则答辩称,江女士家属在派出所述称:江女士“睡眠不好”、“她平常晚上都会失眠”、“她最近一直都精神很不好,看上去很憔悴”、“她就是长期失眠,诊断她有失眠症及有精神方面的情况,也有在吃治疗失眠及抑郁的药物。”可见,江女士是因抑郁症所致自杀身亡,被告酒店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江女士死因,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结论,江女士为高空坠亡,并排除他杀。虽然公安机关对江女士女儿的询问笔录显示江女士在吃治疗失眠及抑郁的药物,但这并不足以证明江女士在本案事发时有追求死亡的主观意图,即在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江女士高空坠亡系自杀。因此,酒店关于江女士系抑郁自杀的抗辩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采信。
庭审期间,本案双方各执一词,对酒店是否具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存在争议。
首先,酒店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分析认为,虽然酒店未在江女士入住时第一时间办理入住实名登记,但事后已经进行了补录登记,酒店该行为并不足以对江女士造成精神压力,不存在过错;此外,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亦无法证明酒店对江女士入住的房间窗户存在安全隐患。
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事后救助义务,酒店在江女士坠楼后即负有合理的救助义务。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江女士坠亡于酒店内部区域,酒店有义务对该区域进行监控或巡视。
然而,从江女士3时6分坠楼至6时许被发现,期间间隔达3个小时,而且还是被酒店其他住客发现,足见酒店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酒店的过错行为与江女士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因未对江女士做尸检,无法准确得知具体死因和死亡时间,而且在案证据无法确切证明江女士系坠楼后立即死亡抑或没有及时送医贻误救治时机导致死亡。结合江女士仅住在三楼并非过高楼层、坠楼地点位于酒店内部花圃等实际情况,若酒店能够及时发现江女士坠楼并送医救治,对阻却江女士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可能性概率。
因此,法院认定,酒店延迟救助的行为与江女士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江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未尽注意义务,其坠亡亦非酒店直接造成,故主要责任仍应由江女士自行负担,法院酌定酒店对江女士的死亡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酒店赔偿江女士家属各项损失236320元。
法官说法: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应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包含事后救助义务。酒店对其内部区域负有实时监控或常规巡视的义务,受害者在坠楼后较长时间内未能及时被发现并施予救助的,可以认定酒店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在未能准确得知受害人具体死因和死亡时间的情况下,应综合事故现场情况、坠楼时间地点及其他具体因素,合理认定酒店未及时救助行为与受害者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关案例
厦门:女子酒店坠亡男友被判担责
已婚男子带有夫之妇入住酒店幽会,不料,当晚双方在酒店房内激烈争吵后,女子爬出窗户坠楼身亡。事后,女子的家人状告男子和酒店,要求共同赔偿150万余元。
此前,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索赔案件。最终,与女子幽会的已婚男子被判承担部分责任,赔偿30万余元给死者家属。
张某是一名已婚男子,2019年6月8日,他邀请有夫之妇阿芳(化名)从福州来厦门陪他参加饭局。当晚11点左右,喝了酒的张某带着阿芳入住厦门一家酒店的同一个房间。
谁也没想到,入住不久后,二人因为感情问题发生激烈争吵。之后,阿芳情绪激动,从12楼房间的窗台坠楼身亡。
据了解,阿芳是一名有夫之妇,有一个6岁的儿子。阿芳死后,她的父母、丈夫和儿子一起成了原告,将张某和酒店告上了法庭,索赔150万余元。
经审理,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张某应当对阿芳的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张某应赔给阿芳父母、丈夫及儿子30998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也指出,阿芳情绪失控,爬出窗外做出危险行为显然超出了酒店可预见的范围。所以,原告要求酒店担责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女子跳楼 男方为何要担责?
法官说,事发前张某和阿芳已多次因为感情问题发生争吵,阿芳已经多次作出过激的行为。事发当天,他们再次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当时阿芳已经是情绪激动,并且威胁张某“我会让你后悔一辈子的”。他们的争吵甚至上升到一定程度,可见,张某与阿芳争吵的行为已经造成了阿芳的情绪激动,而从阿芳的性格特点和此前的过激行为,张某应当可以预见,阿芳有可能因为情绪失控做出过激的行为。
所以,张某有义务去排除危险的发生,但他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未能及时发现阿芳爬出窗外做出危险的行为。
因此,张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其不作为与阿芳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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