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55岁的刘某,在申请公租房资格时,错将“离异”填作“未婚”,他在获得公租房保障住房资格两年后,因隐瞒婚姻真实情况,被取消保障资格。刘某不服,今年2月4日,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经法官协调沟通,因未婚和离异不是一个人是否有公租房资格的关键因素,刘某非主观故意骗取保障资格,该局遂恢复了刘某的保障资格。近日,刘某主动申请撤诉。
▲该起“民告官”案件立案仅14天,刘某向法院寄来撤诉申请书。法院供图
刘某在南宁没有住房,2018年,在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填写资料时,他错误地将婚姻状况“离异”填作“未婚”。当年,经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刘某符合条件,取得了公租房保障资格,并顺利租下住房。
2020年8月1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查时发现,刘某并非未婚,而是离异。该局认为,刘某隐瞒真实性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33条和第51条等规定,作出取消刘某受保障资格的通知书。
刘某不服,他认为,自己无论是“离异”还是“未婚”,都是独身一人,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今年2月4日,刘某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通知书》,判令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恢复其原有公共租赁保障住房资格。
受理该案件后,主办法官及时向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行政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并积极与该局沟通该案情况。主办法官认为,婚姻情况会影响申请人公租房保障资格,但未婚和离异不是一个人是否有公租房资格的关键因素,刘某非主观故意骗取保障资格。如果取消刘某的保障资格,对其生活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过再次审查,依法依规,恢复了刘某的公共租赁保障住房资格。
2月18日,刘某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主办该案法官刘东海特别提醒,当事人在申请公租、廉租及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时,一定要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切莫想当然认为随便填写无所谓。以免因错误信息,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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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褚瑞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