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阳某在南城百货3家店购买了河南一厂家生产的4种“辣条”。他发现,这些“辣条”食品添加剂中包含山梨酸钾,他认为这属违规添加,实名向辖区管委会举报请求查处。
但该管委会调查后认定,该产品添加剂符合地方标准,不属违规,未予立案。阳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遂将该管委会及当地市政府诉至法院。
3月15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该案审理情况,法院一审判决,两级政府部门适用法律错误,阳某举报于法有据,并责管委会重新处理阳某的举报。
▲阳某对该产品添加剂是否违规较起劲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起因:
举报“辣条”违规被驳回
男子状告两级政府部门
2019年4月,阳某先后在南城百货3家店,购买了河南郑州市小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鹏食品”星座条、星座丝等4种“辣条”,这些“辣条”都属于调味面制品,而在该产品的外包装食品添加剂中,包含山梨酸钾。
阳某认为,这些“辣条”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2019年5月10日,阳某以此为由,向辖区管委会提出书面《举报函》,实名举报请求查处,要求将相关调查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并依法奖励举报人。
辖区管委会收到举报后,经调查核实,2019年7月9日,作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理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为涉案“辣条”执行标准为现行有效的《河南省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根据该标准,山梨酸钾可以使用于被投诉举报的食品,不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另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分类中,并无调味面制品食品类别,地方标准明确参照相关类别使用食品添加剂并无不妥。因此,对阳某的举报不予立案处罚,也不予奖励。
阳某不服该告知书,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市政府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阳某主张涉案食品“调味面制品”属于“方便米面制品”,但原国家食药总局文件将“调味面制品”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并不等于适用“方便米面制品”食品安全标准。因此,阳某要求撤销告知书并重新处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阳某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他的举报重新处理。
法院:
男子举报于法有据
责令政府部门重新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的相关规定,明确调味面制品应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行政许可,并归为“方便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和合格判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也明确“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参照有关规定对“调味面制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进行监管。
因此,辖区管委会主张“调味面制品”仅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并不等于适用“方便米面制品”食品安全标准的意见与相关规定不符。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并未允许方便食品添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等食品添加剂。法院认定,涉案的“辣条”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情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
至于管委会认为涉案食品虽纳入方便食品实施许可,但在地方标准尚未失效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地方标准的意见。法院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为国家标准,尽管地方标准《调味面制食品》尚未失效,在国家标准制定后也应当优先适用国家标准。
由此,法院一审认定,管委会对阳某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阳某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告知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对阳某的投诉举报重新处理。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3月15日,记者走访发现,涉案品牌的“辣条”在南宁一些小区便利店有销售,而且很受小学生的喜爱。记者发现,这些“辣条”中食品添加剂中已无山梨酸钾。
▲涉案的品牌“辣条”在南宁一些便利店有售,不过食品添加剂中已无山梨酸钾。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斯/摄
法官说法: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难免会遇到违规使用添加剂的食品,所以有必要让行政机关为消费者放心选购保驾护航。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单要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系统地进行梳理和归纳,才能做到准确适用法律、精准识别违规添加的情形。
该案属于新类型食品添加剂的违规使用,对于判定这类食品添加剂类别的归属,行政机关不应简单地只选择其中某一个的规定适用,而应当结合所有相互联系的规定进行综合理解。当地方标准违反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或冲突时,则应当优先适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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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