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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颜强

李先生问:我和妻子结婚多年,今年1月,妻子好不容易怀孕,但妻子以现在是事业的上升阶段,怕生育影响事业,瞒着我独自做了流产手术,请问,妻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的生育权?

杨华律师解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这项规定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没有侵犯丈夫生育权的。

3月24日(周三)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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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