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士问:我是某区村民小组村民,去年3月12日,本小组村民韦某私自占用我已开荒用了10年的土地种植西瓜,面积达3亩,双方因此发生土地使用纠纷。同年4月18日,我已向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申请,今年2月14日政府作出调解意见,认为争议地归韦某使用,我要求政府对争议地作出裁决,政府以没有权利作出裁决为由拒绝请求,请问政府的理由正确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根据土地法规定,政府对土地纠纷依法立案后,经主持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当对争议的土地依法作出归属裁决,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行政诉讼,因此政府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陆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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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