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2020年12月3日,国道G241线2888KM+00M处(恭城辖区),一辆小车和面包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3月26日,广西交警总队通报深度调查结果,认定小车司机赖某豪存在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面包车司机余某强和涉事故路段施工单位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现场。交警供图
2020年12月3日,赖某豪驾驶一辆桂C05××7小车超越同向在前行驶,由余某强驾驶的面包车后,车辆失控撞向道路东侧路沟墙体后反弹回路面时,与余某强的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桂林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桂林市深度调查专家成立“12▪3”事故深度调查组,启动深度调查。
经调查发现,司机赖某豪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某豪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机余某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前车发现后车超车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未降低速度、靠右让路,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是事故发生的过错之一。
同时,事故发生道路为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道路交通标志设置不规范,施工单位未予以及时纠正;施工路面存在大量碎石,车辆通过时会带动碎石抛溅和较大范围扬尘,导致能见度降低,施工单位未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未保持路面清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
而涉事故道路施工单位——广西北投交通养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桂林设有广西北投交通养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工程桂林片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对部分新进人员未及时签定责任书,是事故的过错方之一,余某强、广西北投交通养护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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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