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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夫妻一方私自贷款买房,贷款是否算共同债务?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黄女士问: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买房并申请了房贷,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均只有一方签字盖章,银行也顺利放款。想知道这个贷款是算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银行有责任吗?

林剑律师答: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夫妻婚内购买的房产通常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财产,房贷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以及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房产这种价值巨大的不动产,即使家庭已有多套,但在司法实践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着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因购买该房产所承担的房贷,即使只有一方签字,同样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银行房贷是要求一方签字还是双方签字,属于银行自身风控问题,不能因为只是一方签字就认为银行需要承担责任。

当然,考虑银行贷款只有一方签字,如房产只登记在该方名下,也可以认为购房贷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且该负债事前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在离婚夫妻财产分割时,可以提出房贷属于一方个人债务,但该房产可能会相应被判为对方所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经小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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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