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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市民投诉买到过期食品 ,超市:知道是过期食品你还买......

来源:南宁晚报 发布时间:

3月21日,家住南宁明秀东路的市民吴女士在南城百货(南宁明秀店)购买了一些零食,事隔三天后却发现已过期10天,但她在与超市交涉维权过程中并不顺利。4月8日,经再次协调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超市方也表示,下一步会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超市购物买到过期零食

3月21日晚,南宁市民吴女士与家人饭后外开散步,顺便到小区的南城百货(南宁明秀店)采购一些生活用品和零食。其中,就包括几小包辣味零食。“平时我极少让家人吃这些辣味零食,但当时家人看到搞特价促销,于是就顺手买了几小包。”

吴女士告诉记者,零食买回家后,其间家人吃了两三包。大概在3月24日当天,当她想打开来试试味道时,无意中发现这些零食已经过期。“因为当时是散装称的,而且量不多,所以就没有留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记者从吴女士提供的购物小票及辣味零食外包装上看到,当天的结账时间是20时44分,而从购买日期2021年3月11日计算,这些辣味零食都已经过保质期。

与超市交涉维权一波三折

发现这些辣味零食都已经过期之后,吴女士马上致电该超市的客服前台工作人员发映情况,并向超市提出3000元的经济和精神补偿。“对方经查看核实后,也表示当时摆售的这些辣味零食的确已经超过保质期,但对方稍后回复说只愿意补偿200元。”

吴女士告诉记者,超市方态度很不友好,还说知道是过期食品你还买之类的话,的确非常气人。之后,根据客服前台工作人员提供的电话号码,她又与该超市一名麦姓店长取得联系。“但这个店长的态度更不友好。”

吴女士说,之后,她与该超市客服前台工作人员加了微信,并将购物小票及这些过期的辣味零食拍照传给对方,但对方回复说只愿意补偿200元,并要求她改日带上购物小票及过期的辣味零食到客服前台处理。

“其实我之所以提出经济和精神补偿诉求,并不完全是为了钱,最终的目的是想让他们知道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并引起重视,更不能出售过期食品来忽悠我们这些普通的消费者。”吴女士说,自从与该超市客服前台工作人员加了微信后,对方也没有对此事进一步深入沟通,而此事也拖到现在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经协调双方就补偿达成共识

4月8日中午12点,记者随同吴女士来到该超市,就此事与超市方进行协调。当时,该超市客服前台工作人员黄女士及值班经理李女士接待了吴女士。针对吴女士提出经济和精神补偿诉求,两人均表示只同意按之前说的补偿200元,超过这个金额要向店长汇报后才能决定。

中午1点,该超市一名自称姓麦的店长匆匆赶回超市,就此事进一步与吴女士进行协商。经过近一个小时协商,该超市与吴女士就经济和精神补偿达成共识,并签订了相关的顾客投诉调解协议书。同时,该店长就此事向吴女士表示歉意的同时,也表示下步会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律师:可以要求商场“退一赔十”

针对此事,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在超市买到过期的食品,根据最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可以要求商场“退一赔十”。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所以,由于所购食物已过保质期,可以认定该超市对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明知的,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过错,因此,消费者可以持购物发票和食品包装袋到超市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超市应当给予赔偿。


编辑 褚瑞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