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女士问:
两年前,我入职某公司做会计,有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继续安排我工作,但没有依法按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我怀孕后,公司无正当理由就解除我的劳动关系,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叶霖律师解答:
关于续签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被辞退问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起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建议你收集证据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维权。
(南国早报石慧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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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爱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