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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宁承包幕墙工程中用假货被罚764万,浙江一公司状告部门败诉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浙江一家幕墙公司,在承包南宁一楼盘幕墙工程中,使用了假冒的品牌玻璃,被南宁市场监管部门处以764万元的巨额罚款。该公司不服,在交了罚款后,将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宁市政府告上法院。4月21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通报,法院认为处罚有据,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浙江亚某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5年12月,该公司中标南宁市五象新区一楼盘的幕墙工程项目。按照业主的要求,该项目要使用品牌玻璃。经人介绍,钦州远某玻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某公司)有加工南玻幕墙玻璃的资质,该公司便从远某公司处订购用于工程的幕墙玻璃。

▲事发时,南宁市场监管人员在项目工地对涉案玻璃调查、取证。 资料图片

该批幕墙玻璃采购的是南玻玻璃原片,在加工好之后,远某公司在玻璃上喷涂南玻商标标识及3C认证标记。之后,这些幕墙玻璃全部被安装到某楼盘项目中。

2017年8月,南玻集团发现五象新区某楼盘所用幕墙玻璃涉嫌商标侵权,遂向原南宁市工商局投诉。经立案调查,工商部门认定亚某公司构成侵权,2018年5月29日,南宁市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处以违法经营额两倍的罚款,涉案幕墙玻璃价值382万余元,即764万元。亚某公司不服,向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被驳回。

随后,该公司将原南宁市工商局及南宁市政府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处罚和复议决定。

该公司认为,该批幕墙玻璃是通过合法途径采购,他们并不知道这些玻璃侵权。而且,他们是代理采购玻璃,并非销售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亚某公司在明知案涉玻璃的生产厂家是远某公司的情况下,仍将生产厂家标注为东莞南玻公司,可证明亚某公司对案涉玻璃为侵权商品应当知情。亚某公司购买产品后通过施工获得利润,属于销售行为。由此,一审法院认为,南宁市工商局处罚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亚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该公司称,他们的行为即便侵权,但也属于善意销售者,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行政责任,不应给予巨额罚款处罚。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亚某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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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