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经小飞 文/图
4月23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玉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罚金。被告人认罪认罚,表示不上诉,这也是广西首例高空抛物案。
2020年2月6日22时许,中柬路某小区20楼,王某某在自家屋内饮酒后与其妻子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他先后从20楼某室、21楼某室将衣柜门板、凳子等物品从窗口往楼下抛掷,物品掉落于该栋楼前广场及人行道。从现场视频可见,王某某将多个物品往楼下抛掷,被抛物品落地时发生巨大声响。
▲事发现场。
▲当事人王某某指认现场。
▲当事人王某某指认现场。
2020年2月8日,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决定对该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立案侦查。王某某被取保候审。2021年4月8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
▲被扔下的衣柜门板、凳子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王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考量其抛掷物品的楼层较高,物品体积重量较大,数量较多,情节严重,结合被告人其他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青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庭的李论法官谈到,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屡禁不止,成为一种顽症,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更精准打击高空抛物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起到防范、震慑作用。法律的生命在于自觉遵守,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需要每个人自觉遵守,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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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