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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卓把山西招考中心告了

来源:太原中院、观察者网 发布时间:

4月22日上午,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院17号法庭对原告仝卓诉被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的《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决定书》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仝卓诉山西招考中心案开庭”这一话题随即冲上热搜↓↓↓

去年5月,艺人仝卓在直播中自曝其在高考时将往届生改为应届生身份,此后引起教育部门调查。后续官方通报显示,仝卓因伪造应届生身份参加高考被作出各阶段、各科成绩均无效的处理决定。

仝卓在直播中自爆曾“通过一些手段”修改自己高考考生身份

同时,为仝卓请托办理虚假转学手续的继父仝天峰被罢免、处分,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也均被处分,为对抗该案调查而伪造国家证件的临汾市教育局总督学苏迎泽等人更是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批准逮捕、追究刑责。

去年7月29日,@仝卓工作室 发布微博称,仝卓方决定与教育部门“好好掰扯掰扯”,认为取消仝卓高考成绩的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欲通过行政复核程序恢复仝卓的高考成绩,“一笔一划答的卷子,学籍学历我们不要的,分数凭什么撤销”。

有网友援引了相应法律规定,回应仝卓方“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的观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规章)第七条规定,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面对网友搬出的法律规定,仝卓方仍坚持认为“这个案例是存在争议的,需要进一步解读”。

如今案件已开庭审理,原被告代理人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了庭审,双方充分发表诉辩意见,对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案件将择日宣判。

编辑 莫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