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市横县一名小学女教师甘某霞,因欠巨额债务无力偿还,便谎称经营班车客运生意、买房买车等需要资金,先后向熟人“借”款157余万元。近日,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诈骗罪,判处甘某霞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退赔各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现年42岁的甘某霞是横县某小学一名教师。2018年7月初,她以父亲经营班车生意急需购买线路牌为由,向熟人闭女士提出“借款”30万元,月利息8000元,借款期限一年,以机动车登记证书抵押,闭女士将28万元转至她的账户,她出具一张借条,并将伪造车辆登记证书交给闭女士。
同年8月,甘某霞又以在南宁经营服装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再次向闭女士提出借款10万元,月利息3%,借款期限三个月,以不动产权证书抵押。闭女士将6.5万元转账给她,她出具借条,并将一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交给闭女士。此后,她只给闭女士还了6.8万余元。
同年10月,甘某霞以其丈夫叔叔住院做手术,她要还债为由,向熟人李女士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息3%。11月、12月,她又以在横县、南宁买房为由,分别向熟人龙某和李某“借款”11万元、6万元。
然而,闭女士等人发现甘某霞只偿还部分债务和利息,并到处“借钱”拆东墙补西墙,这才意识自己被骗,之后向横县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3月4日,甘某霞被警方抓获。10月,横县检察院以甘某霞犯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6年开始,甘某霞因欠巨额债务无力偿还,故意隐瞒其经济状况,并虚构经营班车生意、服装生意、开培训班、购车购房、买车位等需要资金的理由,以借款的名义,骗取多名熟人的钱款。后甘某霞只向部分借款人支付一些利息,部分只支付部分本金和利息,有的本金利息均没有支付,涉案金额157万余元。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57.281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于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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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