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问:我于1984年在南宁一工厂车间工作,2015年工厂把我安排到改制后的公司上班,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名称变更改制后的公司,但没按时足额发放我在职期间的工资。我的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工资问题该如何维权?
叶霖律师解答:关于工作年限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关于工资问题,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你可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维权。
5月8日值班律师:
赵明堂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保险纠纷、执行纠纷、合同纠纷以及上诉申诉案件等。联系电话:18275765980
(南国早报石慧琼整理)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