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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审理一起7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唐晓燕

5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新华等7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该案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30.6克,7名被告人被公诉机关分别以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梁语函摄

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20年8月8日凌晨,秦海艳与欧军商议,一同从湖南永州市驾车前往桂林市向被告人贺军购买毒品。

当晚7时许,欧、秦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给贺军毒资合计17100元。之后,贺军来到桂林市秀峰区九岗岭桥头,在被告人王新华驾驶的轿车上,向王购买了毒品后,回到自己位于桂林市象山区的住处,将69.3克冰毒交给秦。交易后,两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8月8日晚近8时,潘花明驾车到桂林市秀峰区九岗岭桥头,也向王新华购买毒品。被告人吴佳琪根据王的授意,携带10克冰毒交给潘,并收取他支付的3000元毒资。

▲庭审现场。 梁语函摄

当晚10时30分许,潘又联系王新华向他购买50克冰毒,双方约定在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一路边交易。约一个小时后,潘到达约定地点,吴又携带49.74克冰毒与其交易,并收取了15000元。交易后,潘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吴也在8月25日落网。

8月25日,王新华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携带毒资12万元与被告人罗传军一同驾车前往广西蒙山县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两人在蒙山县购买到冰毒1001.56克,随后驾车返回桂林。当日,两人在荔浦市高速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车上查获上述毒品。       

公诉机关认为,7名被告人分别触犯了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现场。 梁语函摄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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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