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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结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离婚后房子归谁?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何女士问:

2018年,我与老公结婚前婆家给了我18万首付,我自己出15万,以我个人名义商贷买了一套房子,至今已经我已经交了3年月供。现在我想诉讼离婚,请问房子应该归谁?

林剑律师答:

何女士离婚时可以主张将房子判归其所有,由何女士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产生的增值,应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由何女士对男方进行补偿。

婚前男方父母给女方的这18万,如果明确约定是借款,何女士应当归还。如果双方无特殊约定,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男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加上房产登记在何女士的名下,一般会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如果有证据证明这18万元是男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的,则属于男方的出资。

此外,双方结婚后是由何女士交月供,在夫妻双方对婚后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该套房产的月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还贷。但在双方无法协议处理的情况下,何女士可以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应当给男方相应的补偿。

5月28日(周五)下午值班律师

林剑律师,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房产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合同、山林土地、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海事海商诉讼、拆迁补偿、行政听证等。联系电话:1877671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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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褚瑞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