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因为剐蹭事故赔偿协商不下,司机何某一怒之下,将肇事方韦某夫妇的个人户籍等信息,发微信朋友圈进行“人肉”、辱骂。何某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以下简称“良庆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可她认为不该被处罚,而韦某夫妇却认为处罚太轻了,双方都状告良庆公安分局。
在过去4年间,他们打了多场官司。6月2日,韦某再次状告良庆公安分局一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却因变故未能开庭。韦某表示,他要继续起诉。
朋友圈辱骂肇事方
司机被罚行拘五日
2017年12月26日上午8时许,韦某夫妇驾车通过五象大道与建设路口时,与何某驾车发生剐蹭,交警认定韦某夫妇对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时的照片,黑色车辆为韦某的车辆。
当天下午及次日,何某联系韦某协商事故赔偿问题,未果。随后,何某到交警部门查询到韦某夫妇的驾照、车辆及户籍等信息,将这些信息发布在朋友圈,并配有“磨死这人渣”“万能朋友圈,有谁认识这个人,交通逃避犯”“求人肉这个交通逃逸犯”“求人肉这辆车”等内容。
韦某夫妇发现后,请公证部门对这些信息进行了保全。2018年3月初,韦某报案,称何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其和爱人的个人户籍信息、驾照、车辆信息等,以及多次辱骂、诽谤当事人,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影响。
良庆公安分局认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隐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何某行政拘留五日。何某表示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为由,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申请,并提交1000元保证金,良庆公安分局决定暂缓执行。
双双不服处罚决定
状告公安局被驳回
因不服处罚决定,何某向南宁市良庆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随后,她将良庆公安分局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韦某夫妇则认为处罚太轻了,也将良庆公安分局告上青秀区法院。双方均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韦某夫妇还要求重新作出处罚。
一审判决认为,何某未经韦某夫妇同意,擅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韦某夫妇的驾驶证信息以及个人身份信息,造成其个人隐私信息有被他人泄露和非法利用的风险隐患,其行为已构成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且在发布朋友圈时使用了“人渣”“交通逃逸犯”“人肉”等字眼,亦属于侮辱他人的行为。良庆公安分局据此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
对于韦某夫妇认为处罚过轻,法院认为,微信朋友圈只能是加为微信好友的人方能看见信息,受众面相对受限制,能看见该朋友圈信息的人相对较少,扩散范围有限,韦某夫妇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受到了严重的名誉损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程序违法
原处罚决定被撤销
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何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她认为,良庆公安分局剥夺了她的申辩权。而且,该案属可以调解结案的治安案件,良庆公安分局未组织双方调解即作出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确实已构成散布他人隐私并侮辱他人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时,未予考虑这些行为发生的原因,认定事实不全。在处罚程序上,良庆公安分局未能提交在作出该处罚决定前,已依法告知何某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何某的陈述、申辩等有效证据。良庆公安分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该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良庆公安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新处罚仍是拘五日
男子再告公安机关
根据南宁市中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去年6月,良庆公安分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何某行政拘留5日,但因事发时何某处在哺乳期,决定不予执行。韦某夫妇认为何某的哺乳期证明等造假,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还是认为对何某的处罚太轻,便将良庆公安分局告上南宁市兴宁区法院。
6月2日,该案在兴宁区法院公开审理。庭审时,法官调查发现,针对该份处罚决定,何某向良庆区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良庆区政府认为良庆公安分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且不符合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便于去年12月初决定撤销。因此,如果韦某要继续起诉,只能向南宁市中级法院起诉,该院无管辖权,该案中止庭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此期间,韦某夫妇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将何某告上法院。经过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判决何某向韦某夫妇写了封道歉信,并在朋友圈连续几天向韦某夫妇道歉。对此,韦某认为,对于这种侵犯他人隐私,在网上随意辱骂他人的行为,不能就这么算了,他将继续到南宁市中级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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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