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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53万余元,包庇纵容黑社会!玉林一公安局原副局长受审

来源:陆川县法院 发布时间:

6月3日,玉林市陆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博白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黄善国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至2013年,在博白县大坝镇、龙潭镇、双旺镇及周边区域逐渐形成了庞庆勇等人恶势力组织,2013年以后继续发展为以庞庆勇为组织者、为首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7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善国分别担任博白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所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先后分管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区域派出所以及治安大队等部门。

2008年前后,黄善国经人介绍与庞庆、庞庆勇兄弟认识,多次接受吃请。2014年至2015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持械对抗公安民警执法,致使违法分子逃脱。

黄善国得知案情后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放任不管,不加查处。对该组织2016年12月3日在博白县大坝镇与他人聚众斗殴一案,黄善国接受庞庆的请托,利用领导指挥案件侦查工作的职权,包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人员。

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善国利用其担任博白县公安局文地派出所所长、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有关辖区派出所、治安大队等部门的职务便利,为案件当事人、开设赌场人员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公共场所、娱乐场所、特种行业管理等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员或其亲友25人给予的现金共计153.2万元,归个人和家庭使用。

▲博白县纪委组织30名干部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善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善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黄善国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黄善国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期宣判。

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