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彭庆 文/图
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6月5日,自治区高院在北海市发布广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10+1”典型案例,并与自治区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签署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共建海洋保护司法协同机制。
▲相关部门签署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了解到,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司法衔接,整合行政司法资源,形成高效制止和打击涉嫌环境违法和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实践探索。
同时,广西还将建立北部湾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遴选一批具有丰富生态环境保护经验的理论和实务专家入库。北部湾沿海城市法院审判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时,可以聘请库内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或提供技术咨询等。
▲与会领导向北海市人大、政协及企业代表赠送环保类书籍。
5日下午,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还走进北海市银滩镇白虎头社区,展开《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和环保知识专题讲座,向居民赠送环保类书籍,并参加红树林种植和生态增殖放流活动。
▲工作人员参加红树林种植活动。
典型案例
废酸油渣污染土壤,致直接损失1900余万元
这是一起引人关注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广东四家生产企业明知刘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废酸油渣以远低于市场价的处置费用交由刘某处置。刘某在获得以上企业的废酸油渣后,将废酸油渣非法转移堆放在来宾市武宣县境内的地有村砖厂、北仙坳、三娘山、坎贼山、“洪坑”五个地点。
后经鉴定,上述地点所堆放的5681.18吨废油酸渣为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污染土壤达917.68吨,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影响人类健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941.53万元,产生鉴定评估费252.1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将72名被告诉至法庭,其中废酸油渣生产企业4家,企业投资管理人员5人,废酸油渣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者4人,提供场所便利者2人,运输司机39人,司机挂靠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18家。
自治区高院二审认为,此案为多个污染行为链条的侵权行为结合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后根据横向与纵向链条分析,分别判处各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炉渣污染周边环境,法院倒逼公司整改
被告北海市某公司矿热炉渣生产线自2013年6月投产以来,共产生矿热炉渣约80万吨,均露天倾倒于铁山港码头,堆填区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
被告广西某环保公司在铁山港码头露天堆存的精炼炉渣约30万吨,固废堆存场地没有落实相关环保措施。堆渣及渗坑占用铁山港码头约600亩。现场堆存的精炼炉渣含大量碱性石灰,其渗滤液呈强碱性。倾倒堆填区域的废渣已出现大面积板结,呈乳白色,有明显的盐碱析出,渗滤液流入周边坑塘,导致区域的土壤和水环境污染。
在此案诉讼期间,经北海中院调解和倒逼,北海市某公司自行委托华南研究所对案涉废渣堆渣场污染地块进行环境调查并提供修复技术方案。2019年5月,华南研究所出具《北海市铁山港废渣堆填场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方案(备案稿)》。两被告据此积极整改,污染码头区域土壤和大气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相关整改验收工作顺利推进。
走私“洋垃圾”1600余吨,三人分别获刑六至八年
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林某在没有办理进口废塑料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多次策划走私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入境,分别委托同样没有进口资质的梁某(另案处理)、周某、郑某将其在境外收购的废塑料运入国内。
其中,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林某通过周某、郑某以“保货”的方式从宁明县中越边境1302号界碑附近的走私便道,将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偷运入境。该时间段内,三人走私废塑料等固体废物共计1611.305吨。
记者了解到,2018年1月起,中国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大力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但仍有部分企业、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周某、郑某均犯走私废物罪,分别判处林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周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郑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收购21只国家保护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5年3月起,胡某在来宾市象州县城租房收购和贩卖野生动物,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胡某租住地扣押疑似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22只。后经广西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21只确定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1只无法确认。确认的21只动物中有隼科鸟类1只,鸮形目鸟类12只,鸦娟属鸟类3只,鹰科鸟类5只。
象州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1只,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依法没收查获的共22只野生动物。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