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7日,河池金城江区发生一起“公交车打人事件”。近日,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对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事发当天,犯罪嫌疑人梁某在金城江区城西客运站门前公交站登上司机杨某驾驶的公交车后,因没有坐稳,公交车就启动引擎发车,梁某心生不满,随即对司机杨某进行辱骂,双方便开始争吵。
随后在一名乘客的劝阻下,司机杨某被迫停下公交车。待事态缓和以后,公交车再次启动,梁某便拿起车内扫帚向司机杨某挥打,司机被迫再次停车。
停车后,梁某不顾另一名乘客的劝阻,再次拿起扫帚将驾驶室的安全防护栏钢化玻璃打碎。同日,梁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梁某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于近日依法对梁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指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犯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实行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需入罪。具体后果只是入罪后作为量刑的依据。
近几年,因矛盾纠纷、利益冲突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导致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乘坐公共交通过程中,无论遇到什么矛盾,切不可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司机驾驶,否则可能造成危及自身及旁人生命安全的后果。(乘客制止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是正当防卫哦)
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