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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用个人财产买的房增值,离婚时属共同财产吗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宁市何女士问:我与李某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半年,我用出售自己的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一套房屋,总价款为89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我的名下,现该房子已增值150万元左右。现在我要与李某离婚,李某说该房子及增值部分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林剑律师解答: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本案争议财产是何女士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的,即何女士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涉案房产,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也就是说,这套涉案房产还是何女士的个人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房产的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南国早报记者 巫碧燕整理)

编辑 欧阳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