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女士问:我朋友的女儿今年读初三时与同班男同学早恋时被性侵害,朋友知道后非常气愤,想打官司维权,不过朋友考虑到她女儿正在读初中,怕影响女儿学业,就打消了打官司的念头。请问,朋友女儿高中毕业后再维权,超过诉讼时效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岁之日起计算,因此你朋友女儿年满十八岁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不会超过诉讼时效。(南国早报 卢荻整理)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