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先生问:7月8日,我电话联系朋友苏某,要求借用小轿车3天,苏某同意让我次日去拿车。次日我去拿车时,被告知车已借给苏某侄子开走,我很不高兴,认为苏某已违约。请问,我可以要求苏某承担违约责任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借用小轿车属于实践性合同,即除了你与苏某达成借用小轿车合意之外,还需要苏某将小轿车交付给你时,借用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而非只要你与苏某达成借用小轿车合意时,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进而才能存在是否违约问题。但事实上,苏某没有将小轿车交付给你,合同没有成立,且苏某是否将小轿车交付给你是他的权利,而非义务,因此,你不可以要求苏某承担违约责任。(南国早报记者陆旺 实习生吴红俊 韦苏涵 整理)
7月16日(周五)值班律师
上午 无
下午 林剑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房产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合同、山林土地、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海事海商诉讼、拆迁补偿、行政听证等法律业务。免费咨询热线:0771-5690678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