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今年3月,南宁男子梁某某伙同他人私自多次向他人销售指标不合格的汽油,后被警方查获。9月1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作业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这也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南宁市江南区判决的首例危险作业案。
▲远程庭审现场。检察院供图
从今年3月7日起,梁某某伙同梁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擅自改装的油罐货车,多次在南宁向他人销售汽油,销售金额累计达18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3.5万余元。
4月1日,梁某某驾驶上述油罐货车将汽油运输至南宁市江南区邕津村,准备向覃某某(另案处理)出售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经鉴定,梁某某向覃某某销售的汽油闪点(闭口)低于4摄氏度,芳烃含量、抗爆指数等指标均不合格。
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认为,梁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向江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9月1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检察官介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新增“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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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