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30日,市民蔡先生在柳州市鱼峰区某酒店为儿子预订了9月11日的45桌婚宴酒席,并缴付了1万元定金。因参加婚宴的亲朋好友来自全国不同省市,为配合疫情防控要求,8月初,蔡先生决定取消婚礼宴席,但和酒店协商时因定金发生了争议。蔡先生遂向柳州市消委会反映,请求帮助协调解除婚宴合同,退还1万元定金。
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蔡先生,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消费者单方面要求中止合同,酒店方不退回定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考虑到蔡先生取消大型婚宴是从配合疫情防控角度出发,是为了亲朋好友健康着想,因此同意帮助他与该酒店协调。
当天下午,柳州市消委会、鱼峰区箭盘山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来到该酒店,对蔡先生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与酒店经理进行了耐心的沟通协调。该酒店经理明确表态:取消此次婚宴店里肯定是受到一定损失的,但为了配合支持国家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意中止合同,退回5000元定金,另外5000元定金以酒店消费卡的形式给蔡先生。蔡先生表示对该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双方达成一致同意,中止了婚宴合同,并在和解协议书签字。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预订婚宴、寿宴等大型宴席,一定要预先与酒店签订合同,对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引发的预订变更或取消,最好双方商议一致后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同时,在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数额和期限,定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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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将此次疫情定义为不可抗力。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法小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