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颜强 实习生 劳雪花
周先生问: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拒不收房,物管却从通知收房之日起收费,这合理吗?
黄炳玖律师解答: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个房地产项目只有“综合验收合格”,才具备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定要求的条件向购房者交房,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并且可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
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不能收房的,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由于整改过程拖延交付时间,不能按时收房入住,此间产生的物业费等应由开发商负责。开发商或物管强行收取物业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建议采取行政投诉或者司法手段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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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