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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一女子游泳时疑被船撞击溺亡,家属告了9艘过路船,结果......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乒宾

9月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典型案例。其中,梧州藤县的邓女士在西江游泳时疑为遭船舶撞击后溺亡,其家属将9艘船舶告上了法庭,索赔76万余元。法院终审判决:上述船舶均不担责。

46岁的邓女士是藤县饮食服务公司职工,水性较好,有长年到西江游泳锻炼身体的习惯。2017年1月10日清晨,她又到西江河段藤州镇河西区大王码头游泳。可这次,她再也没有上岸。

据目击的游泳者描述,当天上午7时10分左右,这里有两艘大货船经过,距离其中一艘货船船头三四米处,隐约有一名系着游泳圈的游泳者。两艘船经过后,只见到游泳圈漂于江面,人已失踪。

几天后,邓女士的遗体浮出江面,头部有严重损伤。藤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分析认为,难以判断邓女士的损伤为生前伤或者死后伤,死者的肺组织中检出大量硅藻,检验意见为其“因船撞击致生前溺水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梧州藤县海事处具函显示,根据调查取证,最终无法确定肇事船舶。来函附上了AIS设备记录的事发当天早上06: 45—07:30的过往船舶清单,而未安装AIS设备的船舶则无法查询到具体信息。

邓女士的家属遂将清单上9艘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起诉至北海海事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9艘船舶航行经过事发河段属于在航道内的正常航行行为,无法确定邓女士的死亡就是上述货船中的某艘或若干艘造成。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邓女士家属的诉讼请求

邓女士的家属不服,上诉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符合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不明这一构成要件,但邓女士的具体死亡时间并不能确定,无法得出她的死亡确系9艘船舶中其中1艘或数艘船舶所为的结论,也没有证据证明9艘船舶存在共同危险行为。

日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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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