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先生问:我与借款人签了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一直付我2%的月利息。现在,对方以不当得利要求我返还已付的利息,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黄辅崇律师解答: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此案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可能有口头约定,支付利息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因此,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南国早报石慧琼整理)
9月9日(周四)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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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