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钟小启
2020年7月和8月,贺州市邓某华等7人在曾出土过“麒麟尊”文物的山洞内私自挖掘古墓,共挖出文物21件并欲出售(点击此处查看详情)。今年9月13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因犯盗掘古墓罪、倒卖文物罪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宣判。 八步法院供图
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某村的一处山洞曾出土过国家一级珍贵文物“麒麟尊”,是春秋战国时期侯王级的珍稀精品。2020年7月和8月,被告人邓某华、陈某劲、陈某遵、潘某福、石某华、秦某绪、谢某生等7人在该山洞内私自盗掘古墓,挖出象樽、斧头、罐、青铜剑等文物21件。
事后,他们便商量寻找买家准备出售。而未参与盗墓的被告人龙某升为了获得“介绍费”,在中间联系上了买家,并约定好验货交易事宜。2020年11月5日,买卖双方在贺州市某建筑楼进行文物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上述21件文物中属二级文物6件、属三级文物13件、属一般文物2件。根据贺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贺文字〔2012〕49号文件,上述出土文物的山洞为东周古墓葬。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华、潘某福、陈某遵、石某华、秦某绪、陈某劲、谢某生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私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7名被告人行为确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被告人龙某升明知是盗掘所得文物,仍帮助邓某华、陈某遵等人出售,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二级以上文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倒卖文物罪。
▲审判现场。 八步法院供图
八步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对上述8人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邓某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潘某福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遵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四、被告人石某华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五、被告人秦某绪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六、被告人谢某生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陈某劲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八、被告人龙某升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发现该类古墓葬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而不应当私自盗掘,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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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