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蒋文跃
9月16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原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受贿一案,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韦朝永受审。百色市中院供图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20年,被告人韦朝永利用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某、私营企业主韦某等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危旧房改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54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韦朝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82.3254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百色市中院供图
据了解,韦朝永今年56岁,于2002至2006年担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委副书记,于2011至2016年任大化瑶族自治县委书记,之后转任河池市委常委、秘书长和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2021年5月,接受自治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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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