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7年前,农民工罗某在南宁一楼盘做装修工程时,左手被割伤造成十级伤残。罗某与该工程承包方——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并无劳动关系,他受伤算不算工伤?接下来的7年间,罗某打了10场官司,最终他的伤被确认属于工伤。近日,罗某拿到12万余元的工伤赔偿款。
▲罗某打了10场官司维权,终获赔偿。定坚画
想确认劳动关系,连打4场官司败诉
“我以为这笔钱肯定拿不到了,都7年了。”9月15日晚,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联系上罗某,拿到赔偿款让他有点惊喜。现年48岁的罗某是巴马瑶族自治县某村屯的农民,他会木工活,农闲时就外出打点零工。
2014年初,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获得了南宁一楼盘的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等劳务,该公司将其中的模板安装工程分包给罗某的表弟罗某兴施工。模板安装需要木工,罗某被表弟叫来一起干。当年4月27日晚上7时许,罗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被电动飞轮割伤左手,最终导致其左手十级伤残,影响到左手的部分功能。
▲受伤7年后,罗某手部依然留有伤痕,左手部分功能受损。受访者供图
在工地上工作受伤,罗某认为他应该算工伤。随后,罗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罗某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工资也是由罗某兴按天计发。但南宁市劳动仲裁委认为,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罗某兴,该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罗某是为该公司提供劳动,遂裁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起诉到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南宁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该公司依然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了良庆区法院的判决,改判罗某与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罗某不服,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没有劳动关系,仍可被认定为工伤
连打了4场官司,未被确认劳动关系,但罗某未气馁。2016年底,他又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人社局”)提出工伤申请。2017年2月,南宁市人社局裁定:罗某受伤属于工伤。
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将南宁市人社局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撤销裁决。该公司认为,罗某的工作不是他们指派,而且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受伤者属于工伤,前提必须是受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即便在工作中受伤,即使依法应当赔偿,也应是人身损害赔偿,不能认定为工伤。
▲罗某受伤被认定属于工伤。受访者供图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该案中,虽然罗某在受伤时与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涉案的工程系由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向罗某兴转包,且无证据证明罗某兴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罗某在模板安装工程工作时受伤,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案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二审法院认为,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对法律、法规理解错误。2019年2月判决,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申请工伤待遇,他又打了3场官司
判决生效后,2020年9月,罗某再次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今年2月,南宁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向罗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2.4万余元。
对该裁决,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依然不服,将罗某告上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罗某的受伤属于工伤,由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判决该公司要支付给罗某各项赔偿金12.4万余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今年7月底,南宁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就在罗某以为要申请强制执行时,9月6日,罗某收到了南宁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的12.4万余元赔偿款。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