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今年4月4日,在桂林市全州县境内,一辆大客车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当场死亡。9月17日,广西交警总队公布该事故的深度调查情况,认为大客车司机、大客车实际控制人和车辆所有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4月4日下午5时37分,黄某驾驶大客车沿国道322线行驶,行至1549KM+600M(全州县境内咸水镇大源山T型交叉路口)处路段时,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慢车道内一辆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上的3名驾乘人员当场死亡。
▲事故现场。 警方供图
事故发生后,桂林市人民政府成立由桂林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的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经查,大型客车驾驶员黄某驾驶机件(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在事发路段超速行驶,且遇情况操作不当,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张某无证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大型客车实际控制人李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大型客车的车辆所有人桂林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全州汽车总站,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GPS监控事故车辆2—4月份共超速15次,只是简单以罚代管,未真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车辆长期不按照许可线路行驶,存在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其负责人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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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