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钟小启
交通肇事,不仅在陆地道路上发生,也可能在海上发生。9月29日,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海上交通肇事罪案,去年10月5日,东兴金滩一艘渔船出海返航时,螺旋桨打到一名在海中游泳的游客,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这是防城港市首例发生在海上的交通肇事案。
▲图为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5日,被告人驾驶渔船在东兴市江平镇万尾金滩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渔船返回准备在万尾十七队码头抛锚,途中碰撞到在此游泳的被害人,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被告人被起诉。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被螺旋桨旋转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从被害人的肺组织、肾组织中检见出较多硅藻,与现场检见的硅藻形态一致。经调查,万尾十七队码头岸线290米范围为万尾村十七队传统渔船停泊点,航道为码头对出方向海域,该海域为非游泳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被告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船舶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审现场。
法官提醒,无论是海上还是陆上的交通运输难免会出现碰撞事故,这些事故绝大多数是民商事纠纷。但出现重大损失或是人员伤亡的碰撞事故,事故责任人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等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由此可见,海上(水上)运输领域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也适用于《刑法》。船只水上行航盲区多,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感,随时注意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切勿放松警惕,最大程度上避免海上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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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