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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一男子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鱼,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唐晓燕

9月29日,一场庭审在漓江水域桂林大圩古镇万寿桥河滩段举行。灵川县人民法院漓江流域生态保护巡回法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判决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支付渔业生态赔偿修复费用人民币2943元,包括当地村民在内的100多人参加了旁听。

▲漓江边的庭审现场。余作才摄

今年3月17日,李某在漓江支流灵田花江水域使用地笼非法捕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地笼及所捕鱼被当场缴获。经称量,李某所捕鱼重量为14.35公斤。  

▲灵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余作才摄

经查明,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广西禁渔期,灵川漓江支流花江水域为广西禁渔区,地笼属于禁用渔具。桂林市农业农村局对李某非法捕捞行为进行了评估,认定所造成的直接损害酌定为490.5元,间接损害酌定为2452.5元,共计2943元。

▲据庭审法官介绍,此次首次将法庭设在漓江边的河滩上。余作才摄

灵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行为,侵害了漓江流域渔业水产资源,破坏了漓江流域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对漓江流域鱼种生存和种群繁衍造成危害,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应承担相应渔业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故灵川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包括当地村民在内的100多人参加了旁听。余作才摄

据了解,灵川县法院在今年7月15日挂牌成立了漓江流域生态保护巡回法庭,全方位支持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据庭审法官介绍,此次首次将法庭设在漓江边的河滩上,不少周围村民现场参与旁听,都觉得比较受教育,他们对于保护漓江有了更直观深刻的认识,保护身边的青山绿水需要每个人都积极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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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