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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 | 孩子上幼儿园不慎碰伤他人,家长应担责吗?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韦女士问:我4岁的孩子在幼儿园排队吃午饭时,无意中碰到另一个小朋友,那个小朋友头部撞到桌子角,受伤就医已用去1000多元,后期疤痕修复费估计8000元。现在幼儿园让我平摊一半费用,我是否要担责?担责一半合法吗?

韦英梅律师解答:幼儿园有保护孩子的义务。4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规定“【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你的孩子本身无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作为负有保护、管理、安全保障义务的幼儿园存在管理疏漏,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家长要注意收集幼儿园存在过错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或调解中占主动地位。

10月14日(周四)值班律师

上午:麦鹰雄 广西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手机号:15177820628。

(南国早报 石慧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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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覃香妮(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