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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偷电瓶车触电亡,车主赔5万”?这事是假的!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近日有一条消息在网上热传:武汉有一位市民的电瓶车停在楼下,充电的时候被小偷给偷了。但由于下雨,电瓶漏电,结果小偷触电死亡。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偷的家属要求电瓶车主人赔偿20万元,一分都不能少。经过法院调解,最后赔了5万元精神损失费。

▲自媒体用户“书里缘”发布的文章截图

这个网传事情在网上引起高度关注,一些正规媒体和很多自媒体纷纷转发。网民们信以为真,并对此议论纷纷,多数观点义愤填膺地质疑法院判决不公。但很少有人去探究事件本身的真伪。

然而记者发现所有的网帖关于事件的叙述中,找不到事发确切的时间地点和清晰的当事人,是典型的“三无新闻”。记者通过追踪调查,试图还原该事件的网络传播轨迹。并采访了武汉相关法院,武汉中院今晚8点51分针对记者采访发布通告表示,近两年并未受理过相关案件或类似案件。

追踪该事件网传源头和传播轨迹

记者调查发现,小偷偷电瓶车触电身亡,家属要求赔偿20万元的消息最早出现在今年7月份,当时由一些自媒体账号发布,内容大同小异。

网文称:“平常上下班我都把电动车停在小区单元门口,我家是在建小区,物业管的没那么严,前几天我晚上下班回来,照常把插座迁到楼下充电,结果第二天早上出事了,有个人躺在单元门口,早上还聚集很多人,我一般七点多才上班,早上起的很晚,直到我爸我妈早上叫我,下楼一看才知道,那个人偷我电瓶车电瓶被电到了,死了,那天晚上下雨,外面声音很大,车子报警声听不见,当时我不是特别确定,但从现场一眼就可以看出,现在不知道怎么搞,死者家属要求赔偿20万,怎么搞,哪有那么多钱,我就骑个小电瓶车,能不能给点意见,说打官司,我们都要上班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打,怎么搞?”

这个网帖没有提到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搜索发现,目前网上最早能看到的文章是7月11日13点多,自媒体用户“无双杂货铺”在“今日头条”发文,标题为“电动车在楼下充电时电死了偷车的人,死者家属要求赔偿怎么办?”该文除了复述上面的内容,还发了很多感慨。

7月14日上午10:12,自媒体用户“书里缘”在搜狐网的“生活”栏目发了这个文章,标题变成“小偷偷电动车时触电死亡,小偷家属:赔偿20万,少一分不行!”

此后很多网络平台都有转载,不少自媒体用户还进行了议论和演绎。

网络流传中衍生出多个版本

关于这个事情发生的地点,最初的网帖里看不到,但是很多自媒体转载的时候,大都声称发生在武汉,当事人是“刘先生”。也有网帖称当事人是“刘女士”,还有些网帖中事发地点变成了“河南开封”。而事件经过则大同小异。

继续在网络上搜索,还可以看到有自媒体“南宁那些事”在“今日头条”发了同样内容的文章,事情地点变成“南宁”,当事人变成了“赵先生”,其余都一样。

▲自媒体“南宁那些事”发布的文章截图

但是,“南宁那些事”的文章发表于12月13日15:35:38,明显是抄袭了前面的网文,更改成南宁本地的事,并且加了#南宁身边事#的话题。

一篇评论,让该网传事件又热起来

12月19日起这个网传事件在网络上又热起来,原因是网上对这起事件出现了一篇评论。评论中该事件还有了一个“后续”:最后经法院调解,车主赔偿5万块钱的精神损失费。多家媒体对此评论也进行了转发,有一家网媒还把该事件制作成短视频发在微博上,乍一看有视频就让人信以为真,但是仔细看也和其他网帖一样是三无新闻:无时间无地点无明确当事人。但该事件再度热传。

记者了解到,报道此事的并非新闻记者,而是一位评论作者投稿的评论文章。

今晚,记者再次搜索这篇评论时,发现已经被删除,一些媒体的转发也被删除了。

“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从何而来?

由于一些网友们对“5万元精神损失费”这一调解结果尤其不满,记者专门进行一番网络搜索查找来源:在“今日头条”旗下的“悟空问答”,有一个用户曾经提出类似的问题,但关键点有很多不同。

这个问题是“小偷半夜偷车被电死,最后判定车主赔2万、物业赔3万,你怎么看?”

提问者说:车主李先生平时靠一辆电动轿车代步,因所住的小区较老,没有充电桩,李先生便只能从自己家里拉了一条电线出来供车充电,虽然这种行为不允许,但是小区内非常多这样的情况存在,小区物业基本上也就默认了…… 一天晚上,睡梦中的李先生被惊醒:原来有人打算偷他车,结果在偷的过程之中被电死……

后来经过警察认定,盗车人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李先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是王某自己的责任,但毕竟是一条人命,李先生还是自己掏了两万块钱给死者的家属。本以为这件事情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两个月之后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死者家属把李先生和小区物业都告了,要求李先生赔偿20万,小区物业赔偿5万。 后来,法院认定李先生和小区物业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李先生赔偿2万元,小区物业赔偿3万元。

这里的小偷家属同样索赔20万元,后来的赔偿总额为5万元,但当事人是“李先生”,小偷不是偷电动车,而是偷电动轿车。

武汉法院:近两年没有审理过该案

记者20日联系武汉市委宣传部办公室和新闻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均表示,没有听说武汉有过这件事。为了验证案件是否真实存在,记者还联系了武汉各区的人民法院,江岸区法院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知道这个事情后,领导非常重视,已经组织下辖六个法庭的工作人员仔细查阅案件档案,没有审理过该案件的记录。另外多家法院也都向记者提供了未办理过该案的信息。

记者还特意联系了武汉中院宣传处,相关负责人士称,他们也已经关注到网上流传的涉及武汉的该事件。武汉中院今晚8点51分针对记者采访发布通告表示,该院近2年没有受理过媒体所报道、评述的相关案件或类似案件。

武汉中院发布的情况通报

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使用“偷电瓶车”、“偷电动车”、“电动轿车”加“触电”等关键词,检索法院判决,均未找到类似判决。

如果真有这个案件,车主不该赔偿

那么就事论事而言,如果真有这样的案件,法院应该怎么判?这也是引起网友讨论的一个关注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迎鸾律师认为: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车主存在乱停车、私接电源充电等违反小区管理制度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客观上也导致偷车者触电身亡的损害结果。车主的行为是否对偷车者构成侵权、是否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重点是考察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是否有事实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若该损害事实与人的行为无关,即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并不起作用,则行为与损害间当然无因果关系,该行为的行为人也就不会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目前学理上判断因果关系的学说有条件说、原因说、高度盖然性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等多种学说,司法实践中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所谓“相当因果关系说”,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

回到本案,车主停放电动车的位置是在小区楼下,很大可能违反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给其他业主的通行带来不便。同时,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处于充电状态又无人看管,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是,车主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楼下充电的行为与偷车者触电身亡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需要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

按照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小区楼下停放电动车并充电的行为是否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可能性?如果按照大多数人的认知,该行为很大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且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二者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本案中,按照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和习惯认知,电动车乱停放、乱充电的行为的确存在安全隐患,但一般情况下该行为尚不足以导致他人死亡的损害结果。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偷车者盗窃漏电车辆的电瓶,才导致偷车者触电身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车主对车辆漏电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车主也无法预见到有人会盗窃该车的电瓶,更无法预见到偷车者会因此而丧命,因此车主乱停车、乱充电的行为仅仅是一般过失。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介入了受害人自身的偷车行为,即受害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这种情况下不宜认为车主的行为与偷车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车主对偷车者死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从维护公共秩序、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角度,小区业主仍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范,禁止电动车乱停乱放、私接电线充电等违规行为,当然,这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来源丨紫牛新闻

编辑丨韦煜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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