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桂林市叠彩区龙珠路的一对夫妻被执行人,因怠于履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45万多元的给付义务,又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他们的儿子被从私立的广西师大附属外国语学校转入一所公立中学就读。12月20日,记者从桂林市叠彩区法院了解到,这是该院第一次对被执行人采取这项措施,这也是桂林市首起通过执行“限高令”将被执行人子女转学的案件。
据法官介绍,今年7月31日,叠彩区法院对被执行人金某、周某夫妇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此后,申请执行人杨某向法院执行局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的儿子目前正就读于广西师大附属外国语学校。
随后,执行局干警前往核实,了解到两名被执行人的儿子确实在该校上学。此后,法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告知他们的孩子就读的学校为高收费私立学校,二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中关于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相关规定,催告他们尽快将孩子转入公立学校就读。然而,金某、周某二人迟迟没给孩子办理转学手续。
10月31日,叠彩区法院执行局向桂林市教育局相关部门去函协调处理孩子转入公立学校就读的事宜。经过教育部门与这所私立学校及市区一所公立中学沟通,法院作出了执行通知书。12月18日,法院干警确认被执行人的儿子已被转入到了桂林市一所公立中学就读。
老赖的哪些行为属于高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来源丨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唐晓燕
编辑丨刘冬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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